2006年11月16日 星期四

社會契約(Social Constract、Kontrak Sosial )

《社會契約》是我國先賢於1957年在國家獨立時,根據國情及環境的需要而擬定的共同協議。

《社會契約》主要是來自華、巫、印三大種族領袖經過3次協議而達成。第一次是於1947年,由馬來人組成的“人民力量”和以中華總商會、印度人總商會、海峽英華公會、左翼黨團、職工會、婦女組織和農民協會組成的“泛馬聯合行動委員會”召開會議而達成。

第二次的社會契約則於1953年由巫統和馬華各派15人召開圓桌會議達成;至於印度國大黨則在1955年接受會議所達成的協議。

在1956年由全國華、巫、印團體和個人向英國委派的憲制調查團提呈備忘錄或意見書。

這也是第三次達成協議的社會契約。當時,擬定《社會契約》的重要靈魂人物分別是已故國父東姑阿都拉曼、代表馬華的已故敦陳禎祿和代表印裔的瓦迪蘇。

《社會契約》中有幾個重點;:
1.回教被立為國教,但人民可自由信仰其他宗教;
2.保留馬來統治者制度
3.土著擁有特權,但符合條件的中國及印度外來移民可獲得大馬公民權,並與馬來族群共同分享政權,以及可以進入內閣及各州行政議會成為主要成員
4.土著可享有政治及經濟上的特權

上述契約內容在國家獨立後被列入憲法內,惟刪除了馬來人享有15年特權的期限。不過,憲法也明文規定我國為世俗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