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4月22日 星期六

Vice Chancellor是校長

Vice Chancellor (Naib Canselor) 在中文來說是指校長,而
Chancellor 或馬來文的Canselor 則是指名譽校長,如馬大名譽校長是霹靂州蘇丹,而博大名與譽校長則是雪州蘇丹等。

此外,Pro-ChancellorPro-Canselor,即名譽署理校長,如霹靂州王儲拉惹納斯林沙是馬大名譽署理校長。

顧名思義,這些職位都是掛名性質,他們通常只在大學的畢業典禮亮相,並沒有涉及大學的行政和操作。

pro vice chancellor副校長


英國大學里地位最高、權利最大的是Vice-Chancellor,相當于美國大學里的President,也就是中文的“校長”。這個職位一般由社會公開招聘,任職終身。Vice-Chancellor的下面一般會設有三四位“副校長”,英文為Pro-Vice-Chancellor。他們通常是校內任命的學者,專門負責教學、科研、資產等。任期多為三四年。導致對英國大學體制和職稱誤解的原因之一,是Vice-Chancellor一詞中的Vice常被通譯為“副”,但實際上在這里的意思是其拉丁文的原義,既“代表某人執行”。英國各大學往往會邀請社會名人,包括國王或皇室人員、著名政治家、文化界人士等,擔任Chancellor。這一職位主要是象征性的,沒有管理學校日常工作的責任。他們可以一人兼任幾個大學的Chancellor,應譯為“名譽校長”。而Vice-Chancellor是代表Chancellor的最高執政官,也就是“校長”。香港、台灣、新加坡均采用以上譯法。

和世界其它國家的大學一樣,英國大學的教務由教務處負責,其領導為教務長,英文為Registrar。英國大學內部其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只稱Head,如財物主任Head of Finance,房產科長Head of Estates等。

歷史悠久的牛津、劍橋等大學保留著“學院制”(college),這種學院不是學術機構,而是給教師、學生提供飲食、住房的地方,學院院長的英文稱呼各種各樣,如Master、Principal、President等,常常由著名教授兼任。

倫敦大學是聯合制的。倫敦大學的所謂學院和牛津、劍橋的學院不同,實際上是獨立的大學。英國大學數大學沒有牛津、劍橋那樣的學院,而是按學科分成不同Faculty。Faculty這個詞也引起很多誤碼譯。此詞在美國指大學職員,而在英國相當于中文的“學部”。

學部的最高領導稱為Provost 或Dean。學部內設有各種學科學院(College)或系(Department),如法學院Law School,商學院Business School,醫學院Medical School,教育學院School of Education等。學院院長稱為Head of School,系主任為Head of Department.

由此可見,國內常常使用的college一詞,在英國普通大學里很少使用。另外一個常用的詞institute,在英國大學里指某些特定專業的研究所,這些研究所一般不招收本科生。英國還有一些藝術學院,享有大學地位,稱為Academy.

目前英國大學內仍保留著兩種不同的職稱系統。老牌大學的教師分為四等,Lecturer講師(內分A和B,B級比A級高)、Senior Lecturer高級講師、Reader相當于副教授、Professor教授,沒有美國的所謂Assistant Professor和Associate Professor 等稱呼。在一些新的大學里(也就是1992年以後從理工技術學院改成大學的),Lecturer相當于助教,Senior Lecturer相當于老牌大學的講師,Professor教授是英國大學里的最高學術職稱,往往附有具體學科的名字,如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(國際商法教授)等。這是因為英國大學傳統上每一學科只有一位教授,以保障其最高學術權威地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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