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10月7日 星期五

泊車、種族、車款


經過編務委員會討論、總編輯及集團總編輯同意後,請延用下列統一的用法:

(一)繼續使用“泊車”;

(二)刑事案件可以列明種族,不過法庭案件能免則免,因為從被告的名字便可以知道是屬於那一個種族(外國人如印尼人、尼泊爾人、中國人或孟加拉人等不受此限,也就是可以列明是來自那一個國家);

(三)車禍新聞只提交通工具的種類如轎車、羅里、客貨車、德士等,而不提車款,如花蝴蝶、 寶馬、靈鹿等。

上述決定即日起生效。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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